申请人:深圳市海能达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53105号“RayEl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79729号“RA2 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整体外观、所属领域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申请人工商信息截图、引证商标权利人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