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博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博盼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79643526号“浅草纲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浅草纲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油;皮革护理剂;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5218号、第15628560号“本草纲目园及图”、第3429734号“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清洁制剂”、第5类“水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80944号“本草纲目”、第5089021号“本草纲目BENCAOGANGMU及图”、第10128218号“本草纲目园BENCAOGANGMUYUAN 1518及图”、第17994451号“本草纲目二十四节方”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擦亮用剂;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43526号“浅草纲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