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农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穰穰满家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4日对第68216126号“HARVEST SONG 农丰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见2025年11月20日第1960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