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66933号“得菲尼 DEEFINI+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77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6月25日至2024年06月2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2021-2023年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时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