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美和家美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77642251号“羌心木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国知名门类生产企业,“美心”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527322号“美心”商标、第37139412号“美心家美”商标、第17635588号“美心偙朗”商标、48268917号“MEIXIN美心•蒙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地区同业竞争者,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主观上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用信息、获奖荣誉;2、广告宣传样张及广告合同;3、经济数据审计报告;4、销售区域覆盖和销售合同;5、“美心”商标及产品获奖荣誉证书、所获认证证书;6、“美心”及其系列商标注册情况;7、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8、律师函及在先维权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物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物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羌心木作”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文字“美心”、“美心家美”、“美心偙朗”、“MEIXIN美心•蒙迪”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