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大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52022号“大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2621号“大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