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45598号“大窖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窖豪 74245598

阅读:129344 2026-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5598号“大窖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4年4月27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

  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5598号“大窖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4年4月27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3413号“大窖豪”商标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70179号“益轻洋 大窖豪饮”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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