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5598号“大窖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4年4月27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3413号“大窖豪”商标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70179号“益轻洋 大窖豪饮”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