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层遇 81609823

阅读:92344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辽宁胜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智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张 异议人辽宁胜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609823号“层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层遇…

  异议人:辽宁胜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智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张

  异议人辽宁胜一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609823号“层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层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428575号“层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未发酵面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层遇”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层遇”商标于“肉;以鱼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609823号“层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层遇 816098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