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齐楚轩电子商务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云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4日对第73985614号“RUiNi(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田云作为一个自然人,在2022、2023年两年间申请注册了87枚商标,横跨多个类别,其名下并无实业,在短时间内大量注册了多类别商标,显然超出了其实际使用所需,具有囤积商标的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为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而来,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公司环境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5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或他人何种在先权利,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存在上述条款不所指情形,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就该条款所列的相关实体性条款提出明确的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并非无效宣告程序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