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荆州凯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70946988号“凯诺风隔热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圣凯诺 SANCANAL SCN”品牌在服装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722015号“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商标、第63599466号“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637337号“圣凯诺 SANCANAL C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申请人分公司明细表;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信息;明星代言协议和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官网截图;2021年至2023年申请人年度报告;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圣凯诺SANCANAL SCN”驰名商标批复;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历版辞海检索“凯诺、圣凯诺”关键词资料;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1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木地板条”等商品上。
2、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凯诺风隔热条”与引证商标一、二“圣凯诺 SANCANAL SN及图”、“圣凯诺 SANCANAL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争议商标“凯诺风隔热条”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三“圣凯诺 SANCANAL CSN”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难谓对申请人所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