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黔酺 82386666

阅读:53650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飞答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方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方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386666号“黔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飞答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方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方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386666号“黔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39890号“黔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利口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益。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益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黔铺”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益。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86666号“黔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黔酺 823866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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