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66789号“西施果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西施果园 50666789

阅读:47735 2026-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玉君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洛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双利嘉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3日对第50666789号“西施果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

  申请人:徐玉君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洛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双利嘉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03日对第50666789号“西施果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服务直接涉及水果产品的经营,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所含“西施”为著名历史人物的名字,若将“西施果园”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可能误导相关公众对历史人物的正确理解,传递一种不恰当的价值观,让文化传承出现偏差,势必对我国文化等方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标识,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且用于指定服务上,与其服务内容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整体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独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河南双利嘉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22年10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2025年9月23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我局核准变更为河南洛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但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西施果园”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相关服务直接涉及水果产品的经营,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虽然罗列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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