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09780号“J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DI 13409780

阅读:148528 2026-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靖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09780号“J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9204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宗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靖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09780号“JD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9204号决定,于2025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声音传送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经申请人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及产品照片;

  2、2023年被申请人向大陆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制造喇叭的下单明细及产品图片;

  3、被申请人参加2023年香港秋季电子产品展会报名书及展位图片;

  4、2023年被申请人与香港环球global sources广告刊登合约书;

  5、“JDI”在香港环球global sources的网站介绍;

  6、2023年被申请人在香港环球global sources杂志刊登之内页图;

  7、香港环球global sources公司简介;

  8-17、被申请人的销售记录对应的进口报单及银行汇款明细、发票;

  18、第13409780号“JDI”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19、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出口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及发票;

  20、被申请人向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购买的进口报单;

  21、被申请人委托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制造“JDI”产品的明细、产品照片及产品规格书;

  22、被申请人向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喇叭的进口报单、发票及银行汇款单;

  23、被申请人签订的杂志广告订阅协议、银行汇款单及广告内页图。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使用中文,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声音传送装置;发射机(电信);成套无线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无线电设备;电话机;无线电天线杆;卫星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电线圈”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5年01月13日。其中,复审商标在“发射机(电信);成套无线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器;无线电设备;电话机;无线电天线杆;卫星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4年08月20日发布撤销公告。2024年07月1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复审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声音传送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及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2、8-17的委托生产明细、产品图片、进口报单及银行汇款明细、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佛山佳讯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喇叭、扬声器商品,被申请人参加的展会照片、刊登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喇叭、扬声器”上进行了使用。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23虽不在指定期间内,但可对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予以佐证。因此,在案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喇叭、扬声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与上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409780号“JD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DI 134097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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