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厨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南省厨王鞋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知云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0944号“厨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湖南省厨王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转让至长沙厨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名下。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57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部分商品后,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休闲服等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第72557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部分商品后,在服装、休闲服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训练鞋、童鞋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第67084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部分商品后,在服装、休闲服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训练鞋、童鞋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爬山鞋、运动鞋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03399号商标、第70359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