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24940号“源适YUAN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源适YUANSHI及图 81224940

阅读:113240 2026-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庆为 委托代理人:巧夫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24940号“源适YU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垫枕”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4078号“适源”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罗庆为

  委托代理人:巧夫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24940号“源适YU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垫枕”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4078号“适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4522号“源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主体已经注销,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垫枕”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家具;金属柜;画框;家具门”四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柜;画框;家具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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