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满黄麻小快闪(大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0676号“六满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其独创的,并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39855号“六满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的情形,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宣传图片、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六满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等理由,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