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柚见鲜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0419号“柚见鲜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49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96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5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