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1383号“HEL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6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力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6391号商标、第551359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释义及百度百科、介绍、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力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