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08141号“德賢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賢堂及图 79908141

阅读:136848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淳醇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8141号“德賢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3599961号、第47032065号、第35054456号、第568847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四川淳醇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8141号“德賢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3599961号、第47032065号、第35054456号、第568847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项目,由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工作和人员的安排;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9908141号“德賢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賢堂及图 799081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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