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智为铭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77795号“友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7987号“友研”商标、第42479136号“友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软件著作权证书;服务合同及协议;系统使用界面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近,已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开发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