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77503号“华大生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华大生物 51977503

阅读:109583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华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7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20356594号“华大慧生”商标、第2035417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77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第20356594号“华大慧生”商标、第20354171号“华大源新”商标、第20356609号“华大惠生”商标、第27051133号“华大基因”商标、第27055149号“华大”商标、第29483191号“华大老汪”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原异议人对“华大”所享有的字号权,亦构成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具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商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相关介绍、报道文章、荣誉资料、领导及外宾来访资料、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未提交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华大生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药;兽医用化学制剂”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农业用杀菌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医用珍珠粉;兽医用化学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0504群组商品上在先注册“华大”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辨识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在先权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场所照片、商品照片的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 被异议商标由深圳市华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商品上,2022年8月6日经初步审定并公告。2023年4月6日被异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4年7月27日第1897期《商标公告》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五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2023年9月13日经核准由原异议人转让至深圳华大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均为深圳华大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兽医用药;兽医用诊断制剂”商品经无效宣告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5年1月27日第1921期《商标公告》上,现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异议决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四至六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故本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异议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正当抢注的规定是对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华大”字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宣告被异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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