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20236号“安南少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南少女及图(指定颜色) 11520236

阅读:57097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运磊 申请人因第11520236号“安南少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7524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运磊

  

  申请人因第11520236号“安南少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7524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一直是在实际使用之中,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且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知名度日益提高。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转让证明;2、香港购物平台网上销售资料;3、产品图片、产品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仟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等商品上,2024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转让、续展等情况,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为香港网购平台商品展示截图,均为可修改的自制内容,无指定期间的取证公证,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也不能认定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销售行为,且无销售订单信息,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已进入内地市场流通。证据3中产品图片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产品发票无相关的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且交易地址并非中国境内。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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