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耀星畅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27789号“来朵小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不是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养老院;会议室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养老院;会议室出租”以外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