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鹿邑县鲜麦源面粉厂(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04241号“LU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8704号“鲁颐国际 LUYI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5298898号“鲁意LUYI及图”商标、第19571793号“卤艺Luyi”商标、第22581786号“璐裔LUYI”商标、第29966922号“露译LUYI”商标、第32622437号“璐仪Luyi”商标、第43316130号“鹿绎LUYI”商标、第48099450号“盧藝LUYI及图”商标、第49579646号“鲁毅LUYI”商标、第56530552号“鹿亦LUYI及图”商标、第61560929号“麓漪LUYI”商标、第78419891号“MEMOIR RECORDING 美味经典 录忆LUYI”商标、第78860543号“LUSYI 露思依”商标、第51007695号“鹭燚科技 LUYI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74850280号“LUSYI 露思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