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16139号“九九门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7503号“九九多一及图”商标、第15665839号“九九亿聘”商标、第74190352号“九九交易行”商标、第55393161号“九九酱香馆”商标、第83290173号“玖玖臻品”商标、第84457896号“九九及图”商标、第84471734号“九九医疗”商标、第84488185号“九玖置换及图”商标、第17658273号“九九到家”商标、第84503524号“九玖购及图”商标、第10722018号“玖玖眼镜”商标、第84807445号“九九·折叠社区”商标、第85076261号“玖玖”商标、第85690804号“九九日化”商标、第15818663号“玖玖佳品”商标、第12461195号“玖玖茶饮”商标、第67805641号“九九医疗”商标、第33284264号“九九藏宝 99reasure.com.cn 99cangbao.com.cn jiujiucangbao.com.cn Nine-nine Treasure及图”商标、第15596011号图形商标、第21024804号“尊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八、十、十二至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八、十、十二至十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八、十、十二至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文字构成、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一、十五、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九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一、十五、十七至十九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