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布雷森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17808号“慧能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并结合公司品牌战略而自行设计的原创标识,含义新颖、独特,具有鲜明的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慧能”,“慧能”系禅宗第六代祖师法号,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易使公众将该商标与宗教事务产生联系,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