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8516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851655

阅读:177997 2026-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EKS INDUSTRIE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1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使用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7类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

  申请人:DEKS INDUSTRIE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1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经使用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7类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市场销售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8516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8516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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