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蓝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84713号“浙里品牌 从浙里走向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5403号“浙里”商标、第22328366号“浙里学”商标、第70253861号“浙里工美”商标、第76347342号“浙里茶庄”商标、第76361149号“浙里茶乡”商标、第76366018号“浙里茶园”商标、第76368908号“浙里非遗”商标、第85533185号“浙里乡创”商标、第9086858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七尚在申请注册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构成要素、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文字“浙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