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OKY LIGHT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4981号“poo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展示下述商品,即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便利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照明设备和装置,照明设备,包括可再充电的照明设备,灯,包括可再充电的灯,灯光遮罩,灯光遮罩,灯泡,灯具配件,家具和室内织物陈设(软垫),镜子,画框,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调光器,壁灯附件(配件),电源适配器,电缆和电线,功率控制器,连接器,继电器,稳定器,电容器,电力调节设备,电插头,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移动应用程序”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5015号“POOKYPET”商标、第32901001号图形商标、第21951815号“POOKY”商标、第19836577号“联合群美 UNION Q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述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展示下述商品,即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便利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照明设备和装置,照明设备,包括可再充电的照明设备,灯,包括可再充电的灯,灯光遮罩,灯光遮罩,灯泡,灯具配件,家具和室内织物陈设(软垫),镜子,画框,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调光器,壁灯附件(配件),电源适配器,电缆和电线,功率控制器,连接器,继电器,稳定器,电容器,电力调节设备,电插头,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移动应用程序”服务以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广告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展示下述商品,即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便利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照明设备和装置,照明设备,包括可再充电的照明设备,灯,包括可再充电的灯,灯光遮罩,灯光遮罩,灯泡,灯具配件,家具和室内织物陈设(软垫),镜子,画框,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调光器,壁灯附件(配件),电源适配器,电缆和电线,功率控制器,连接器,继电器,稳定器,电容器,电力调节设备,电插头,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移动应用程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要素、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展示下述商品,即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便利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照明设备和装置,照明设备,包括可再充电的照明设备,灯,包括可再充电的灯,灯光遮罩,灯光遮罩,灯泡,灯具配件,家具和室内织物陈设(软垫),镜子,画框,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调光器,壁灯附件(配件),电源适配器,电缆和电线,功率控制器,连接器,继电器,稳定器,电容器,电力调节设备,电插头,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移动应用程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我局在广告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展示下述商品,即通过电子方式展示商品和服务便利电视购物和家庭购物:照明设备和装置,照明设备,包括可再充电的照明设备,灯,包括可再充电的灯,灯光遮罩,灯光遮罩,灯泡,灯具配件,家具和室内织物陈设(软垫),镜子,画框,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调光器,壁灯附件(配件),电源适配器,电缆和电线,功率控制器,连接器,继电器,稳定器,电容器,电力调节设备,电插头,电气和电子元器件,移动应用程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