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轻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6年01月14日对第82126025号“故京堂”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申请人于2026年1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