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7434号“找大叔 好品匠心造 好料大叔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已注册商标结合而成,已成功申请美术作品国家版权。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商品品质等特点进行描述或暗示。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其核心文字“找大叔”并非常见的日常用语,整体上已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固的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判决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产品网络销售情况、宣传合同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找大叔 好品匠心造 好料大叔找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找大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