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绥芬河市烁纳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77547号“俄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自身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俄唛源”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