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冷艳君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万忠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39129号《关于第40982391号“杨烤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69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2025)渝中信证字第 55 号公证书中显示的顾客评价、店铺照片、食品购销记录等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餐厅、饭店服务。原告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品牌服务协议、包装盒制作付款凭证、送货单、收银小票、网络店铺团购截图、直播推广截图等证据亦可以予以佐证诉争商标在市场流通环节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餐厅、饭店服务,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厅、饭店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餐厅、饭店”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鉴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新证据且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宜。
经复审查明:第40982391号“杨烤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2020年09月21日至2023年0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商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余服务上的注册。鉴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复审,仅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茶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