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4781号“NiceF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0825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544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1185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