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路金锋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龙密琪
申请人因第36376254号“龙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440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路金锋委托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路金锋提供的许可协议、销售发票、随货通行单、购销合同、网站服务合同及发票、网页宣传、荣誉证书、企业媒体报道及领导视察工作、企业面貌和车间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8日至2024年0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甜食”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6376254号第30类“龙壮”注册商标,原第3637625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使之具有较高认可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菏泽市瑞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顺祺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销售合同、发票、随货同行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
3、网站服务合同、发票;
4、网络截图;
5、荣誉证书;
6、实物实景照片;
7、参展证据;
8、《定陶年鉴》节选。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菏泽市顺祺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0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甜食;糕点;咖啡;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馒头;谷类制品;面条;蜂蜜商品上,于2020年05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菏泽市瑞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顺祺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在案提交发票、部分销售合同、网络证据、参展证据、实物实景照片等均指向软饮料*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医药*穴位压力刺激贴、医疗仪器器械*医用退热贴、营养保健食品*伍膏钙维生素D咀嚼片商品,非核定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品的销售合同、随货同行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在缺乏对应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相关商品的真实销售情况。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