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25259号“继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继断 86325259

阅读:80125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枣庄美围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5259号“继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项目无关联性,并非对商品原料的描述性词汇…

  申请人:枣庄美围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5259号“继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项目无关联性,并非对商品原料的描述性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医书典籍实拍照片、各医书典籍对“续断”中草药的介绍汇总、申请人在先已被核准注册“继断”商标信息、在先已被核准注册的“半夏”、“两面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继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联想为草药“续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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