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沂市华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绿狮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清壹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杭州星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到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第40814771号“SIN S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可译为“犯罪犯罪”,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不存在正当使用记录,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经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本案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一事不再理”情形。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具有恶意。2、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具有恶意,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被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3、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4、争议商标状态流程;
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6、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鑫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运动衫;鞋;运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于2025年04月0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尊皇捷豹ZUNHUANGJIEBAO”、“杜威宝马DUWEIBAOMA”、“迈高袋鼠”、“PHILIPZEPTER”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根据审理查明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尊皇捷豹ZUNHUANGJIEBAO”、“杜威宝马DUWEIBAOMA”、“迈高袋鼠”、“PHILIPZEPTER”等多枚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