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利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2667号“达利园启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的第4133493号“达利园”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商品完全相同,是对在先商标的保护性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5877号、第50963650号、第5561466号、第5155704号、第100298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全部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及注册时间。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多个带有“达利园”一词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处于应诉阶段,请求缓裁本案申请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食品用糖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食品用糖蜜;薄片(谷类产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
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薄脆土豆片;土豆片;蜜饯;果仁巧克力酱;紫菜;水产罐头;肉罐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