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54816号“祺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祺酒 29454816

阅读:34572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潘庆勇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69807号《关于第29454816号“祺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9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

  申请人:潘庆勇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69807号《关于第29454816号“祺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9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的,在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根据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具体商标时不同的主客观情况分别予以考量,不宜一概而论。本案中,虽然原告名下有7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但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本身存在攀附他人商誉或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已经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诉争商标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注册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囤积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被申请人出具经营需要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决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高粱酒;果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7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黄老吉”、“水古坊”、“雷达RADAR RD”、“百年汉印”、“五魂液”、“维多利亚的蜜语VICTORIA'S SWEET”等。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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