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千粒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96600号“千粒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千粒籽”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