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66458号“HU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46943号“HUSKY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24323号“花士奇 HUA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