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晓
委托代理人:嘉兴麻花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882241号“西湖名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4950号“西湖名片”商标、第17272352号“西湖名片及图”商标、第33028582号“西湖名片及图”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