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顾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时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96751号“Ow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5年6月6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顾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64215号“OWL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除前述撤销商品以外的香皂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93013号“QW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33966号“O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