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镁缦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4138号“MAG MED 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450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45797号商标、第63295323号商标、第676426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