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俊文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9669号“LARRY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12984号“LARRY 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引证商标现处于被异议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固定联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注册证、相关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持有人相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我局决定在“钟;表;宠物用首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首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首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用首饰”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首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