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鼎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50497号“茶摩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0701号“茶耳摩斯”商标、第16060620号“摩斯”商标、第8275274号“摩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无需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