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20626号“禾丰牧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丰牧业 72920626

阅读:130248 2026-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20626号“禾丰牧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2220号“和丰”商标、第71257445号“禾丰五谷”商标、第72778301号“禾丰国际”商…

  申请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20626号“禾丰牧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2220号“和丰”商标、第71257445号“禾丰五谷”商标、第72778301号“禾丰国际”商标、第27759437号“丰禾”商标、第40482776号“谷秀禾丰”商标、第57183020号“和丰”商标、第40493888号“禾丰鲜生”商标、第40906745号“丰禾牧业 F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经注销。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上述三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的注册商标。

  3、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水果蜜饯;干蔬菜;食用油;已调味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木耳;干食用菌;豆腐商品。引证商标八经撤三程序后仍有效的商品为腌制水果;熟蔬菜;牛奶;食用油;烹饪用果胶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相比较,在显著识别部分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奶制品等三项商品以外的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肉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920626号“禾丰牧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禾丰牧业 729206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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