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擎点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40062号“新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16038号“知了康复 NEW LIFE及图”商标、第6624179号“生活 365”商标、第6302931号“NEWLIFE”商标、第43878785号“新生活中央厨房”商标(44类)、第86487447号“NEW LIFE及图”商标、第11613838号“新生精神康复会 NEW LIFE PSYCHIATRIC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价目表、品牌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