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一威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一威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812396号“麦卡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卡士”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486182A号、第71486182号“卡士”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卡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812396号“麦卡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