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4240号“桂玥会G·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8733381号“沁朵 QINDUO及图”、第66664231A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